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8號
反訴原 告
即 被 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永輝
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律師
周中臣律師
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力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
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提
起反訴,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違約金,然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
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251,126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62,97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,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
抗告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鄭瓊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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