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2年度,148號
TNDV,102,重訴,148,201310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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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48號
反訴原 告
即 被 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永輝
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律師
      周中臣律師
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力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提
起反訴,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違約金,然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
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251,126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62,97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,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
抗告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瓊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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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力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