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51號
反訴原告即
被 告 黃勝治
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
蔡宜均律師
伍安泰律師
反訴被告即
原 告 許政國
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
反訴被告即
被 告 黃連進
陳吉雄
黃崑炎
黃崑良
黃崑池
黃勝家
黃穩庭
黃秉湧
黃秉強
黃銘德
黃炳文
黃徐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反訴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
物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反訴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
價額為準,依反訴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253,752元【即:{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
值17,281元/㎡×面積902.54㎡×反訴原告之應有部分1/8=1,94
9,599.2175元≒1,949,599元}+{同段82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6
,200 元/㎡×面積289.59㎡×反訴原告之應有部分1/8=586,419
.75 元≒586,420元}=2,536,01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6,1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反訴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鈺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
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陳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