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2年度,1446號
TNDV,102,訴,1446,20131017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446號
原   告 台灣東進化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富燮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
 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
 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  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
 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889,600元,應徵收
  第一審裁判費29,61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
  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29,111元。
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孫玉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
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淑雅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東進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