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2年度,1444號
TNDV,102,訴,1444,2013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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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444號
原   告 張智謀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茂源洪珠綉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張茂源洪珠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,325,500元,應繳裁判費14,167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3,66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莊政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紀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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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