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2年度,1427號
TNDV,102,訴,1427,2013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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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427號
原  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
一、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黃水生即益荿家庭
  五金商行(下稱被告黃水生)、邱惠貞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
  黃水生邱惠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
  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3 萬1,161 元,應
   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2,286 元,經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
   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扣抵後,原告尚應補繳1 萬1,786 元
   。
 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逸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惠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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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