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2年度,1425號
TNDV,102,訴,1425,2013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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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425號
原   告 林君紘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蘇渙清發支付命
  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 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
  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2,085,000
    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,69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    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1,191元。
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周素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浩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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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