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74號
原 告 朱吳玉葉
被 告 許瀞月
法定代理人 許瑞峯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瀞月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8,040元, 該裁定業於102年8月2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。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,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,自應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鄭瓊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