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2年度,1215號
TNDV,102,訴,1215,2013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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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215號
原   告 光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志銘
被   告 晶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亦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應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:
被告曾多次向原告訂購零組件及化學液體,約定每月25日結 帳,付款日為結帳日後4個月又15日。被告於附表所示日期 向原告訂購去光阻液、晶片盒上盤與下盤(下稱系爭貨品) ,有被告開立之採購單為證,原告依約分批交付系爭貨品, 請款發票亦隨貨交付被告,被告應自民國101年12月10日起 至102年4月10日止依約付款,詎被告迄今尚積欠貨款新臺幣 (下同)911,192元未為給付,屢經催討,均置之不理,為 此,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等語。 並聲明: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被告公司 採購單5紙、統一發票14紙、電子郵件列印資料及102年3月 11日芎林郵局第17號存證信函等件為證。而被告對於原告主 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卻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 張事實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 規定,應視同自認。是本件綜合上開事證之調查,足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可信。
五、按稱買賣者,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,他方支



付價金之契約;買受人對於出賣人,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務,民法第345條第1項、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。本件被告向原告訂購系爭貨品,兩造間應已就被告向原告 購買系爭貨品乙事成立買賣契約,而原告既已依約交付系爭 貨品予被告收受,被告自有依約給付買賣價金予原告之義務 ,惟原告依約交貨並請款後,被告仍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 金額之價金未為給付,原告自得依約請求被告給付款項。從 而,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買賣 價金911,192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(即102年 9月15日)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洵屬 有據,應予准許。
六、按訴訟費用,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;法院為終局判決時,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,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除原告支出第一審裁判費用10,020元外 ,兩造並無其餘費用之支出,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, 020元,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。
七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求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爰酌定如 主文第3項所示之擔保金額,併予准許。
八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爰判決如主文所示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蔡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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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積欠之貨款│訂 購 日 期 │訂購貨品 │ 數 量 │請款發票 │ 備 註 │
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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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5,775元 │101年2月13日│去光阻液 │ 205桶 │原證三之1 │原告分批交貨203桶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,被告依約付款,剩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餘2桶,原告於101年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7月2日出貨,原告就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該2桶之貨款5,775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未為給付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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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173,251元 │101年4月10日│去光阻液 │ 60桶 │原證三之 │101年7月分三批交貨│




│ │ │ │ │ │2、4、6 │完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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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68,670元 │101年7月6日 │晶片盒上盤│ 各150個│原證三之3 │101年7月6日出貨 │
│ │ │ │與下盤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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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4 │68,670元 │101年7月25日│晶片盒上盤│ 各150個│原證三之5 │101年7月26日出貨 │
│ │ │ │與下盤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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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5 │594,826元 │101年7月2日 │去光阻液 │ 280桶 │原證三之 │原告於101年8月至11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7至14 │月分八批交貨206桶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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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積欠之貨款合計:911,192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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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晶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光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