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管理委員選舉不存在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2年度,601號
TNDV,102,補,601,201310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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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601號
原   告 郭木富
被   告 郭泰松
      廖秀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選舉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亦未敘明訴訟標的之價額;觀其起訴內容,則係
指「南門愛室大樓」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1年3月10日之區分所有
權人會議出席人數不足,不能選舉主委、副主委、財委等,核其
真意應係請求確認該次會議中選任管理委員之決議無效,其訴訟
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或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
、不存在之訴類似,顯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
張之非財產權訴訟,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(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
字第316號裁定參照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原告如獲勝
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,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則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
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
元定之;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,其所得受之利益,客觀上不
能確認,致訴訟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,依前揭規定,訴訟標的價
額應定為1,6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,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陳鈺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
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
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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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