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2年度,594號
TNDV,102,補,594,2013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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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594號
原   告 楊源峯
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
被   告 楊金坤
      楊進發
      楊茂祥
      楊國濱
      楊辰雄
      楊仲文
      楊清山
      楊飛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,查系爭1731-16、1731-18、1731-20地號土地面積依序為252、
184、196平方公尺,原告應有部分均為5/16,系爭土地公告現值
均為新臺幣(下同)1,600元/平方公尺,依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
為31萬6,000元((252+184+196)×5/16×1,600元=316,000元)
,應徵第1審裁判費3,42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
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熊祥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雅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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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