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94號
原 告 楊源峯
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
被 告 楊金坤
楊進發
楊茂祥
楊國濱
楊辰雄
楊仲文
楊清山
楊飛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,查系爭1731-16、1731-18、1731-20地號土地面積依序為252、
184、196平方公尺,原告應有部分均為5/16,系爭土地公告現值
均為新臺幣(下同)1,600元/平方公尺,依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
為31萬6,000元((252+184+196)×5/16×1,600元=316,000元)
,應徵第1審裁判費3,42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
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熊祥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蔡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