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64號
原 告 黃芊樺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焌維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1,458,869元〔計算式:(17,700×73.97)+149,600=1,4
58,869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,45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心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