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48號
原 告 瑞榮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天福
原 告 新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福龍
原 告 劉伯元即宏鎧電器行
前列瑞榮營造有限公司、新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、劉伯元即宏鎧
電器行共同
被 告 藝堂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燕堂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,277,232元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13,6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吳幸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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