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2年度,548號
TNDV,102,補,548,201310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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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548號
原   告 瑞榮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天福
原   告 新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福龍
原   告 劉伯元即宏鎧電器行
前列瑞榮營造有限公司新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劉伯元即宏鎧
電器行共同
被   告 藝堂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燕堂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,277,232元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13,6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何清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幸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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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藝堂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瑞榮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