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34號
原 告 葉鄭盆
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
曾靖雯律師
高嵐書律師
被 告 楊文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土地其
中面積331平方公尺部分土地辦理分割,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
予原告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57,800
元【計算式: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土地其中面積331
平方公尺×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,800元=1,257,800元】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3,47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
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
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邱子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