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蔡東亮
代 理 人 張仁懷律師
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杰瑞
附件:
(一)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(清算)聲請狀上均漏未勾 選該聲請狀上應陳明之事項,請詳填本件聲請狀並補提出 於本院。
(二)請提出「最新」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資料報告書(紅色聯單)、債權人清冊(綠色聯單) 。
(三)聲請人「最新」之全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(四)請說明聲請人有無與其他親屬共同分擔蔡尚哲之扶養費? 如有,請說明分攤之金額為何。
(五)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(六)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(即自100年10月起至102年9月止) 之財產變動狀況:包含就不動產、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( 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等)、無償(贈與、第三人清償 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;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、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契約等)相關資料。
(七)請說明聲請人本人、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 、社會津貼、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?若有,其期間及金額
為何?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(如受補助存摺影本、補助 款申請書函等)。
(八)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、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 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、投資型保險單、儲蓄型保險單、基 金、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,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 金額,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。
(九)請提出自100年10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,聲請人之勞 、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