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簡字,102年度,35號
TNDV,102,家簡,35,201310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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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家簡字第3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柯力中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育欣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
院。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
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
,以十年計算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上訴人
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 (下同)1,008,000 元【計算式:48,
000元+ (8,000×12×10)=1,008,000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16,49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林富郎 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毓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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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