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暫字第9號
聲 請 人 王岑翔
王家貞
共同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
相 對 人 孫玉盈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停止親權等事件,聲請暫時處分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於本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68號停止親權等事件裁定確定前,聲請人甲○○(男,民國00年0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乙○○(女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,均暫由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任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甲○○為民國(下同)85年10月6日生,聲請人乙○ ○為89年2月12日生,均為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,雖均不能獨 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,惟本件停止親權事件乃有關聲請人甲 ○○、乙○○身分之事件,依家事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之規 定,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○均應具有程序能力。又聲請人甲 ○○、乙○○均委任丙○○律師為非訟代理人,已足以保障 其等之利益,無另行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,合先敘明。二、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,認有必要時,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,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法院 受理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親權之親子非 訟事件,於本案裁定確定前,得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,有家 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與第 10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可參。
三、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○聲請意旨均略以:聲請人甲○○、乙 ○○之生父王森煌與生母即相對人丁○○於93年10月21日經 法院判決離婚,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均由王森煌任之。自此,相對人即未曾給付過聲請人甲○ ○、乙○○扶養費,僅於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○101年6月底 回臺灣後,兩造於101年7月間有聚餐、看電影,嗣王森煌於 101年8月間因腦癌住院,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○為生活費曾 向相對人求助,但相對人均未置理,不聞不問,至今均係由 第三人羅慧慈轉帳生活費用至聲請人甲○○之中國信託帳戶 ,相對人對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○確有疏於保護照顧,情節 嚴重之情事。而王森煌於102年5月15日死亡後,相對人不僅 未協助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○處理王森煌之後事,甚且至官 田隆田郵局欲處理王森煌遺留在郵局帳戶之存款,因聲請人
甲○○、乙○○擔心相對人以監護人之身分將存款提領一空 ,曾委任丙○○律師以存證信函通知郵局勿由相對人提領上 開王森煌帳戶存款。因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○現為辦理就學 及處理繼承遺產之情事,有暫由臺南市政府擔任聲請人甲○ ○、乙○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必要等語。
四、相對人抗辯意旨略以: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○自93年7月由 王森煌帶往大陸福建省泉州市,其不知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 ○之住址,故無法探視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○,僅透過電話 、視訊聯繫,親子關係良好。因王森煌曾辦理由中國信託銀 行為信託代理人,每月給付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○生活費用 ,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○生活應無虞。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 ○之所以提起本件聲請,係因第三人羅慧慈見王森煌留下龐 大遺產而心生惡念,利用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○學識經驗薄 弱,於背後操控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○,況聲請人甲○○、 乙○○尚有伯父王森川、王森源可監護,相對人反對暫由臺 南市社會局監護。又其絕無至郵局欲提領王森煌存款,故請 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繼續由相對人擔任聲請人甲○○、乙 ○○之法定監護人,以儘速代理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○辦理 王森煌不動產及存款之繼承事宜等語。
五、經本院函詢臺南市官田隆田郵局被繼承人王森煌於該郵局之 存款是否被凍結?於102年5月之後被繼承人王森煌之活儲及 定存有無被他人辦理任何手續?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 營郵局於102年7月26日函覆稱:「被繼承人王森煌君於本 轄官田工業區郵局及官田隆田郵局之存款無凍結資料。王 君存簿及定期儲金於102年5月22日經本轄官田隆田郵局發現 有繼承爭議,故將王君帳戶設定為管制帳戶以維護除戶權益 。」等語(參見本院卷第43頁),而兩造間停止親權等事件 雖已由本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68號案審理中,惟待該案確 定,須假以時日。為避免本案進行期間,兩造間就處理王森 煌遺產之繼承事宜發生無謂之爭執,且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 ○亦極須有監護人代為處理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○之就學事 宜,況相對人對於其與王森煌離婚後從未給付聲請人甲○○ 、乙○○扶養費等情亦不爭執,則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○主 張相對人疏於保護照顧一事,亦非虛構,又經本院函詢臺南 市政府社會局是否同意在本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68號裁定 確定前,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○權利義務暫時由貴局行使或 負擔等情,亦經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函覆 本院稱:「有關貴院選任本中心暫時行使或負擔聲請人甲○ ○、乙○○之責任及義務案,建請貴院考量兒少最佳利益酌 予評估後續裁定。」等語,有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
防治中心函文可參(參見本院卷第84頁),顯然臺南市政府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亦無拒絕之意,而聲請人甲○○ 、乙○○又均不願其等之伯父王森川、王森源暫時擔任監護 人,故基於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○最佳利益之考量,聲請人 甲○○、乙○○聲請將其等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,均暫交 由臺南市政府任之,均為有理由,均應准許。故在本院102 年度家親聲字第268號停止親權等事件裁定確定前,聲請人 甲○○、乙○○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均暫由臺南市政府家 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任之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六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 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曾詩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