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465號
聲 請 人 林志諺
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王石柱(男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
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臺南市○○區○○
里00鄰○○○00號)於102年9月12日死亡,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
院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
裁定之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,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
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
書 記 官 林木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