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085號
聲 請 人 臺南市六甲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陳賜福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頭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選任林瑞成律師為被繼承人李頭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份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民國99年5月22日死亡)之遺產管理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頭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,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,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,向法院報明;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,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,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;公示催告期 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其遺產於清償債權,並交付 遺贈物後,如有剩餘,歸屬國庫,民法第1177條、第1178條 第2項、第118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李頭(男,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臺 南市○○區○○里00鄰○○○000巷00弄00號)為聲請人之 債務人,然被繼承人於民國(下同)99年5月22日死亡,其 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,無法依同法第1177條選任遺產管 理人,致聲請人之權利無法行使,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 分向法院聲請為被繼承人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。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借據、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、本院100年3月18日南院龍家佑99年度司繼字第16 16號函、除戶謄本、戶籍謄本(以上皆為影本)等件為證, 堪信為真實;復查被繼承人李頭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, 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司繼字第1616號拋棄繼承卷宗核 閱無誤,又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,而聲 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,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 。
四、再查,關於選任林瑞成律師為被繼承人李頭之遺產管理人部 份,本院以102年9月6日南院勤家厚102年度司繼字第2085號 函詢林瑞成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意願,林瑞成律師於 102年9月11日回覆本院願意擔任被繼承人李頭之遺產管理人 ,有民事陳報狀在卷足徵。經本院審酌認林瑞成律師具有法
律專業知識及能力,且與被繼承人李頭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 係,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,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 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,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 之任務。執此,本院認為由林瑞成律師擔任被繼承人李頭之 遺產管理人,應屬妥適,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
書 記 官 李翠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