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2年度,370號
TNDV,102,司拍,370,2013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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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拍字第370號
聲 請 人 陳翰龍
相 對 人 葉燕玲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;又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,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,民法第873條、第867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第三人葉賀全於民國99年7月12日向聲 請人借款,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設新臺幣( 下同)200,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,約定清償期為99年10月 12日,經登記在案。詎第三人葉賀全屆期未依約清償,尚欠 本金200,000元及利息、違約金。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已於100年10月31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葉燕玲(登記原因 :買賣),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 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借 據等影本各1件、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。
三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三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★四、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(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,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,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 相對人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(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 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五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




六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怡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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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司拍字第37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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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 │
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┤權利範圍│
│ 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地號│目│平方公尺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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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台南市│南區 │中和段│1029│建│110.00 │2分之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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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