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31466號
TNDV,102,司促,31466,2013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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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1466號
債 權 人
法定代理人 三浦祥紀
代 理 人 蔣文邦
債 務 人 晶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張亦中

一、債務人晶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拾
  玖萬叁仟貳佰捌拾柒元②叁拾貳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③叁拾
  壹萬捌仟伍佰柒拾元④叁拾貳萬柒仟壹佰捌拾元⑤陸拾肆萬
  伍仟柒佰伍拾元⑥壹拾萬叁仟叁佰貳拾元,及均自民國一百
  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
  有明文。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晶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  下稱晶發公司)向其採購貨物積欠貨款為由,請求債務人晶
  發公司及張亦中連帶給付貨款。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採購單、
  出貨單、應收&未付帳款明細表、統一發票等件以觀,本件
  貨物買賣契約之當事人為債權人及債務人晶發公司,債務人
  張亦中雖為晶發公司之代表人,惟與晶發公司於法律上為不
  同之權利主體,並非前述契約之當事人,自無庸就該契約所
  生之債權債務關係與晶發公司負連帶責任。是本件自債權人
  聲請之意旨以觀,其對債務人張亦中之請求並無理由,依前
  開說明,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,
 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
 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四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
 戶戶籍謄本正本(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
 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
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
 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
 戶籍謄本正本(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
 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五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勿
  庸另行聲請。
六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 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,
 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
  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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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晶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