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31136號
TNDV,102,司促,31136,20131031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1136號
債 權 人 周伯岳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豔芬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
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  ㈡補債務人洪豔芬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(個人及全戶動態記
   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進飛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