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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30907號
TNDV,102,司促,30907,2013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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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0907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非訟代理人 陳世霖
債 務 人 孫惠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陸佰叁拾陸元,及自民
  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
 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延滯第一個月按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延滯第二
  個月按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延滯第三個月按新臺幣
  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,
  暨及代償帳務管理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壹拾陸元,並賠償程序
 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
 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四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
 戶戶籍謄本正本(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
 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
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
 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
 戶籍謄本正本(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
 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五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勿
  庸另行聲請。
六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 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,
 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
  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進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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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