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6年度,2160號
TCEV,106,中補,2160,201708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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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中補字第2160號
原   告 興隆昌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昌民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豐謙
  支付命令(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787號),惟被告已於法
 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  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8,845元,依
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
  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4,08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
  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58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
 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蕙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捷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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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興隆昌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昌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