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9061號
TNDV,102,司促,29061,201310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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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9061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債 務 人 蔡淑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貳佰叁拾柒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 緣相對人蔡淑婉於民國94年1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
     新臺幣73237元整。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
     本金餘額。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
     額度之2%,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
     應付款時,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;若相
     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(含利息及各項
     費用)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,
     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,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
     即為此差額。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,相對
    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
     部借款;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%計付。
   (二)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73237元整,及自
     民國097年0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,迭
     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上開約定,
    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;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
     ,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。狀請鈞院鑒核,賜
     准予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
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
 籍謄本正本(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
 請日期,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
 合法送達債務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
 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
 謄本正本(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
 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進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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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