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8886號
TNDV,102,司促,28886,201310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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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888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何家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玖仟伍佰叁拾柒
  元,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何家華於民國92年06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450,00
    0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(註:雙方同意日後
   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
    國92年06月02日起至民國97年06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
    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機動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
    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    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
   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
   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    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
    國102年09月30日止累計1,104,137元正未給付,其中49
    7,222元為本金;606,831元為利息;84元為依約定條款
    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   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債務人何家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  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
    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9月30日止累計75,400
    元正未給付,其中31,855元為消費款;39,945元為循環
    利息;3,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
   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
    所示之利息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   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9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
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
 籍謄本正本(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
 請日期,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
 合法送達債務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
 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
 謄本正本(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
 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進飛
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8886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序號│ 本金  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利息截止日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497222│何家華  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│按週年利率20% │
│  │元     │     │0月01日   │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31855 │何家華  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│按週年利率20% │
│  │元     │     │0月01日   │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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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