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調字,90年度,149號
KSEV,90,雄調,149,200108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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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雄調字第一四九號
  聲 請 人 乙○工程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陳進成
  相 對 人 甲○○業股份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劉銘裕
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其前與相對人簽訂工程發包合約書,承攬相對人之「台泥和平廠 一、二號窯三次管道、窯頭罩及噴煤管耐火材安裝工程」,其亦已全部完工,詎 相對人尚積欠工程款新台幣三百七十八萬零三百零二元,拒不給付,為此提出調 解等語,並提出工程發包合約書為證。
三、經查工程發包合約書第二條約定:「工程地點:台泥和平廠工地」,第二十七條 約定:「如因本合約發生訴訟事件時,雙方同意以工地就近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...。」又台泥和平廠工地係在花蓮地區,已經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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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甲○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乙○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