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947號
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
債 務 人 洪慶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壹拾叁元,及自民
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相對人洪慶山於民國(下同)93年03月31日書立現金卡申
請暨約定書乙份,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。
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(現
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),利率則以年利率17%(現願
縮減以15.5%計)按月固定計息(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
三條),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
付違約金(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)。
㈡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,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,
至95年04月28日後即分文未繳,積欠金額達新臺幣29,013
元正。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。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,
借款視為全部到期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
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
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
籍謄本正本(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
請日期,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
合法送達債務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
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
謄本正本(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
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吳進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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