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7929號
TNDV,102,司促,27929,2013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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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792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
債 務 人 黃俊溶
債 務 人 翁彗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叁佰貳拾捌
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
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黃俊溶於民國95年間至民國99年間邀同債務
     人翁彗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【高中以上學生
     就學貸款】8筆,共計新臺幣48萬2,938元整。並約定
     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(休學或退學)滿一年之
     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共分96期。倘借
     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
     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照
     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
     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   付違約金。
  (二)詎債務人黃俊溶自就讀學校完成後,並未依約履行,
     尚欠本金新臺幣44萬5,32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
     、違約金未償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
    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
     。另債務人翁彗華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
     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
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
 籍謄本正本(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
 請日期,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
 合法送達債務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
 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
 謄本正本(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
 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小萍
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7929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翁彗華、黃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 │445328│俊溶   │4月25日起  │      │八三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翁彗華、黃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445328│俊溶   │5月26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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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