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92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
債 務 人 黃俊溶
債 務 人 翁彗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叁佰貳拾捌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黃俊溶於民國95年間至民國99年間邀同債務
人翁彗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【高中以上學生
就學貸款】8筆,共計新臺幣48萬2,938元整。並約定
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(休學或退學)滿一年之
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共分96期。倘借
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
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照
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付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黃俊溶自就讀學校完成後,並未依約履行,
尚欠本金新臺幣44萬5,32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
、違約金未償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
。另債務人翁彗華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
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
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
籍謄本正本(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
請日期,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
合法送達債務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
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
謄本正本(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
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朱小萍
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7929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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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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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翁彗華、黃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445328│俊溶 │4月25日起 │ │八三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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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翁彗華、黃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445328│俊溶 │5月26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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