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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4188號
TNDV,102,司促,24188,201310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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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4188號
債 權 人 王美惠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璉祐即李火山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、第二條、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 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五一0條、第五一三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李璉祐即李火山之戶籍地址為高雄市橋頭區, 非本院轄區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 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 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朱小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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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