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735號
債 權 人 新好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吳忠智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星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,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、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星強發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 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、一百零二年九月九日二度通知限期 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債務人張星強之戶籍謄本到院,此項 通知已於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、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送達 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,未盡 釋明之責,應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朱小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