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5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黃昭然
以上上訴人與新功藥品工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592,255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,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高惠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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