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退休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02年度,15號
TNDV,102,勞訴,15,201310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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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勞訴字第15號
上 訴 人即
原   告 黃昭然
以上上訴人與新功藥品工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592,255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,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蔡雅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惠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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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功藥品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