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侵占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1年度,175號
TNDV,101,重訴,175,201310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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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柯昭宏
      柯朝凱
      柯朝翔
      柯皓然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柯秋霞
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閃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請求返還侵
占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6,424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6,985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福來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幸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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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