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醫字第7號
上 訴 人 陳吳菊
陳武雄
陳美娟
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毅晉等間因101年度醫字第7號請求侵權
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陳吳菊、陳
武雄、陳美娟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台幣(下同)3,166,17
3元、2,753,809元、80,000元,依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,574元
、42,486元、1,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心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