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90年度,2459號
KSEV,90,雄簡,2459,200108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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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四五九號
  原   告 丙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一、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乙○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
 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
 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壹仟伍佰伍拾參元,應繳裁
     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壹拾捌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
     伍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參佰柒拾參元。
  (二)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(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)。
  (三)提出準備書狀暨繕本各份、原告公司執照、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法定
     代理人現在戶籍謄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年  八  月  二十八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甯馨
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妮君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八   月  二十八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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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丙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乙○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