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02年度,105號
TNDM,102,附民,105,20131003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附民字第105號
原   告 馮松德
      馮建元
被   告 陳嘉玟
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(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17號)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
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淑勤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谷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幸萱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 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