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簡字,102年度,2133號
TNDM,102,簡,2133,2013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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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 102年度簡字第2133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齊少安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2年度偵字第318
1號),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,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
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,裁定不經通常程序審理,逕以簡
易判決處刑如下:
主 文
齊少安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罪,共貳拾叁罪,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。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 實
一、齊少安因缺錢償還債務,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 取財犯意,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23所示詐取財物時間、 地點,以附表編號1至編號23所示詐騙方式,向附表編號1至 編號23所示行騙對象詐騙,致上開行騙對象陷於錯誤,分別 交付齊少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3所示受騙金額,詐騙金額 共計新臺幣17,600元。嗣齊少安於警員調查其所犯其他詐欺 案件時,即於上開詐欺犯罪被發覺前,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警員自首上開詐欺取財犯行而受裁判。二、案經吳韋翰劉伃倫許峻睿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 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。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齊少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,本院合議庭認 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,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 理,合先敘明。
二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:
㈠被告齊少安於警詢、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(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64號案警卷第5-17頁、偵卷第17-23頁、第40-4 2頁、本院卷第13-15頁、第26-27、第41-43頁)。 ㈡證人即被害人林侃鴻於警詢中之證述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564號案警卷第18-20頁)。
㈢證人即被害人江嘉慶於警詢中之證述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564號案警卷第21-23頁)。
㈣證人即被害人林益源於警詢中之證述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564號案警卷第24-26頁)。
㈤證人即被害人蘇秀貞於警詢中之證述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564號案警卷第27-29頁)。
㈥證人即被害人才雅君於警詢中之證述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564號案警卷第33-35頁)。




㈦證人即被害人黃宏任於警詢中之證述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564號案警卷第39-41頁)。
㈧證人即被害人羅銀樹於警詢中之證述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564號案警卷第42-44頁)。
㈨證人即被害人鄭育薇於警詢中之證述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564號案警卷第45-46頁)。
㈩證人即被害人林聖侑於警詢中之證述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564號案警卷第47-48頁)。
證人即被害人曾珠賓於警詢中之證述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564號案警卷第49-51頁)。
證人即被害人詹彥玲於警詢中之證述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564號案警卷第52-54頁)。
證人即被害人王惠平於警詢中之證述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564號案警卷第55-57頁)。
證人即被害人洪國倫於警詢中之證述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564號案警卷第58-60頁)。
證人即被害人杜忠銘於警詢中之證述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564號案警卷第61-62頁)。
證人即被害人陳嘉紋於警詢中之證述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564號案警卷第63-65頁)。
證人即被害人吳啟銘於警詢中之證述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564號案警卷第66-68頁)。
證人即被害人郭文祥於警詢中之證述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564號案警卷第69-71頁)。
證人即被害人鄭啟宏於警詢中之證述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564號案警卷第72-74頁)。
證人即被害人邱允吉於警詢中之證述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564號案警卷第75-77頁)。
證人即被害人陳冠維於警詢中之證述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564號案警卷第78-80頁)。
證人即告訴人吳韋翰於警詢中之證述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564號案警卷第30-32頁)。
證人即告訴人劉伃倫於警詢中之證述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564號案警卷第36-38頁)。
證人即告訴人許峻睿於警詢中之證述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564號案警卷第81-83頁)。
三、論罪科刑
㈠核被告齊少安就上開事實欄第一項所為(即如附表編號1至 編號23所示),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。又 被告於上開詐欺取財犯行23罪之犯罪被發覺前,向臺南市政



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警員自首上開詐欺取財犯行而 受裁判,有其警詢筆錄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64號案警卷 第5-17頁)在卷可稽,均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。再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編號23之詐欺取財罪23罪間,犯 意各別,時間互異,應予分論併罰。
㈡爰審酌被告齊少安曾有詐欺前科,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,不思悔改,又再為本案詐欺犯行, 復因缺錢償還債務,即利用人之同情心而多次行騙,詐騙金 額雖低,但次數多達23次,惡性非輕,本應予以嚴懲,惟念 其犯後係自首坦承犯行,頗有悔意,復積極與被害人進行和 解,其中被害人郭文祥、才雅君、羅銀樹劉伃倫洪國倫蘇秀貞林聖侑江嘉慶杜忠銘林益源邱允吉、林 侃鴻、鄭啟宏陳嘉紋黃宏任共計十五人,業經與被告達 成和解,此有被告所提出與上開被害人所簽署和解書十五份 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64號案本院卷第16-21頁、第28-33 頁、第44-46頁)在卷可憑,至於被害人王惠平雖未與被告 達成和解但向本院表示不再追究被告刑責之意,有公務電話 紀錄(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64號案本院卷第65頁)在卷可 考,是本院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,並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 畢業,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,分別量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,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暨定其應執行刑 ,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454條第1項,刑法第339條 第1項、第51條第6款、第62條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彩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應附繕本)。
書記官 蕭秀蓉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
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。



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詐取財物│詐取財物│行騙對象│詐 騙 方 式 │是否│是否│主文(罪名、宣│
│號│時間 │地點 │/受騙金 │ │告訴│和解│告刑及從刑) │
│ │ │ │額(新臺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幣)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1年3月│臺南市北│林侃鴻齊少安意圖為自己不│否 │是 │齊少安犯詐欺取│
│︵│上旬某日│區西門路│ │法之所有,於左列時│ │ │財罪,處拘役伍│
│起│零時許 │3段9號一│ │間、地點,向林侃鴻│ │ │日,如易科罰金│
│訴│ │本鍋燒咖│ │佯稱:為了修理機車│ │ │,以新臺幣壹仟│
│書│ │哩 │ │輪胎,需要借款,隔│ │ │元折算壹日。 │
│附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┤日還款云云,林侃鴻│ │ │ │
│表│ │ │800元 │誤信為真,因而陷於│ │ │ │
│編│ │ │ │錯誤,交付齊少安左│ │ 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列金額之款項。 │ │ │ │
│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︶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01年4月│臺南市永│江嘉慶齊少安意圖為自己不│否 │是 │齊少安犯詐欺取│
│︵│7日10時 │康區南台│ │法之所有,於左列時│ │ │財罪,處拘役伍│
│起│許 │街54巷10│ │間、地點,向江嘉慶│ │ │日,如易科罰金│
│訴│ │弄5號早 │ │佯稱:為了修理機車│ │ │,以新臺幣壹仟│
│書│ │餐店 │ │輪胎,需要借款,隔│ │ │元折算壹日。 │
│附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┤日還款云云,江嘉慶│ │ │ │
│表│ │ │800元 │誤信為真,因而陷於│ │ │ │
│編│ │ │ │錯誤,交付齊少安左│ │ 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列金額之款項。 │ │ │ │
│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︶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101年5月│臺南市永│林益源齊少安意圖為自己不│否 │是 │齊少安犯詐欺取│
│︵│中旬某日│康區正新│ │法之所有,於左列時│ │ │財罪,處拘役伍│
│起│10時許 │街22號1 │ │間、地點,向林益源│ │ │日,如易科罰金│
│訴│ │樓關東煮│ │佯稱:為了修理機車│ │ │,以新臺幣壹仟│
│書│ │店 │ │輪胎,需要借款,過│ │ │元折算壹日。 │
│附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┤2、3日後還款云云,│ │ │ │
│表│ │ │1,000元 │林益源誤信為真,因│ │ │ │




│編│ │ │ │而陷於錯誤,交付齊│ │ 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少安左列金額之款項│ │ │ │
│3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
│︶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101年7月│臺南市中│蘇秀貞齊少安意圖為自己不│否 │是 │齊少安犯詐欺取│
│︵│12日18時│西區府中│ │法之所有,於左列時│ │ │財罪,處拘役伍│
│起│許 │街103號 │ │間、地點,向蘇秀貞│ │ │日,如易科罰金│
│訴│ │夢想花園│ │佯稱:住在隔壁,忘│ │ │,以新臺幣壹仟│
│書│ │義大利麵│ │記帶鑰匙,要請鎖匠│ │ │元折算壹日。 │
│附│ │店 ├────┤開門,需要借款,下│ │ │ │
│表│ │ │500元 │班後立刻還款云云,│ │ │ │
│編│ │ │ │蘇秀貞誤信為真,因│ │ 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而陷於錯誤,交付齊│ │ │ │
│4 │ │ │ │少安左列金額之款項│ │ │ │
│︶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101年7月│臺南市永│吳韋翰齊少安意圖為自己不│有 │否 │齊少安犯詐欺取│
│︵│19日19時│康區中華│ │法之所有,於左列時│ │ │財罪,處拘役伍│
│起│許 │路368號 │ │間、地點,向吳韋翰│ │ │日,如易科罰金│
│訴│ │「二三」│ │佯稱:為了修理機車│ │ │,以新臺幣壹仟│
│書│ │燒烤店 │ │輪胎,需要借款,隔│ │ │元折算壹日。 │
│附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┤日還款云云,並留下│ │ │ │
│表│ │ │800元 │行動電話號碼字條,│ │ │ │
│編│ │ │ │吳韋翰誤信為真,因│ │ 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而陷於錯誤,交付齊│ │ │ │
│5 │ │ │ │少安左列金額之款項│ │ │ │
│︶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101年8月│臺南市中│才雅君 │齊少安意圖為自己不│否 │是 │齊少安犯詐欺取│
│︵│上旬某日│西區建業│ │法之所有,於左列時│ │ │財罪,處拘役伍│
│起│9時許 │街39之1 │ │間、地點,向才雅君│ │ │日,如易科罰金│
│訴│ │號文昭圖│ │佯稱:住在附近,忘│ │ │,以新臺幣壹仟│
│書│ │書社 │ │記帶鑰匙,要請鎖匠│ │ │元折算壹日。 │
│附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┤開門,需要借款,開│ │ │ │
│表│ │ │500元 │門後會還款云云,才│ │ │ │
│編│ │ │ │雅君信為真,因而陷│ │ 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於錯誤,交付齊少安│ │ │ │
│6 │ │ │ │左列金額之款項。 │ │ │ │




│︶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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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7 │101年8月│臺南市北│劉伃倫齊少安意圖為自己不│是 │是 │齊少安犯詐欺取│
│︵│上旬某日│區長榮路│ │法之所有,於左列時│ │ │財罪,處拘役拾│
│起│14時許 │5段5號「│ │間、地點,向劉伃倫│ │ │伍日,如易科罰│
│訴│ │誼豆LIFE│ │佯稱:為南台科技大│ │ │金,以新臺幣壹│
│書│ │ STORE」│ │學學生,腳因車禍受│ │ │仟元折算壹日。│
│附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┤傷,需要借款,過2 │ │ │ │
│表│ │ │2,000元 │日還款云云,並留下│ │ │ │
│編│ │ │ │行動電話號碼字條,│ │ 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劉伃倫誤信為真,因│ │ │ │
│7 │ │ │ │而陷於錯誤,交付齊│ │ │ │
│︶│ │ │ │少安左列金額之款項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101年8月│臺南市東│黃宏任齊少安意圖為自己不│否 │是 │齊少安犯詐欺取│
│︵│1日23時 │區長榮路│ │法之所有,於左列時│ │ │財罪,處拘役伍│
│起│許 │3段11號 │ │間、地點,向黃宏任│ │ │日,如易科罰金│
│訴│ │錢鼠麻辣│ │佯稱:住處門鎖遭反│ │ │,以新臺幣壹仟│
│書│ │燙關東煮│ │鎖,要請鎖匠開門,│ │ │元折算壹日。 │
│附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┤需要借款,隔天還款│ │ │ │
│表│ │ │500元 │云云,黃宏任誤信為│ │ │ │
│編│ │ │ │真,因而陷於錯誤,│ │ 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交付齊少安左列金額│ │ │ │
│8 │ │ │ │之款項。 │ │ │ │
│︶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101年8月│臺南市北│羅銀樹齊少安意圖為自己不│否 │是 │齊少安犯詐欺取│
│︵│10日15時│區小東路│ │法之所有,於左列時│ │ │財罪,處拘役伍│
│起│許 │307巷18 │ │間、地點,向羅銀樹│ │ │日,如易科罰金│
│訴│ │弄1號日 │ │佯稱:住處門鎖遭反│ │ │,以新臺幣壹仟│
│書│ │安機車行│ │鎖,要請鎖匠開門,│ │ │元折算壹日。 │
│附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┤需借款云云,羅銀樹│ │ │ │
│表│ │ │500元 │誤信為真,因而陷於│ │ │ │
│編│ │ │ │錯誤,交付齊少安左│ │ 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列金額之款項。 │ │ │ │




│9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︶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│101年9月│臺南市安│鄭育薇齊少安意圖為自己不│否 │否 │齊少安犯詐欺取│
│︵│上旬某日│南區國安│ │法之所有,於左列時│ │ │財罪,處拘役伍│
│起│14時許 │街70號上│ │間、地點,向鄭育薇│ │ │日,如易科罰金│
│訴│ │明眼鏡行│ │佯稱:為了修理機車│ │ │,以新臺幣壹仟│
│書│ │ │ │,需要借款云云,鄭│ │ │元折算壹日。 │
│附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┤育薇誤信為真,因而│ │ │ │
│表│ │ │500元 │陷於錯誤,交付齊少│ │ │ │
│編│ │ │ │安左列金額之款項。│ │ 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10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︶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1│101年9月│臺南市安│林聖侑齊少安意圖為自己不│否 │是 │齊少安犯詐欺取│
│︵│上旬某日│南區怡安│ │法之所有,於左列時│ │ │財罪,處拘役伍│
│起│17時許 │路2段75 │ │間、地點,向林聖侑│ │ │日,如易科罰金│
│訴│ │號英倫眼│ │佯稱:為了修理機車│ │ │,以新臺幣壹仟│
│書│ │鏡行 │ │,需要借款,隔日還│ │ │元折算壹日。 │
│附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┤款云云,林聖侑誤信│ │ │ │
│表│ │ │500元 │為真,因而陷於錯誤│ │ │ │
│編│ │ │ │,交付齊少安左列金│ │ 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額之款項。 │ │ │ │
│1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︶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2│101年9月│臺南市永│曾珠賓齊少安意圖為自己不│否 │否 │齊少安犯詐欺取│
│︵│10日13時│康區中華│ │法之所有,於左列時│ │ │財罪,處拘役伍│
│起│許 │路439號 │ │間、地點,向曾珠賓│ │ │日,如易科罰金│
│訴│ │巴久焗烤│ │佯稱:住在附近,忘│ │ │,以新臺幣壹仟│
│書│ │店 │ │記帶鑰匙,要請鎖匠│ │ │元折算壹日。 │
│附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┤開門,需要借款,開│ │ │ │
│表│ │ │500元 │門後會還款云云,曾│ │ │ │
│編│ │ │ │珠賓誤信為真,因而│ │ 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陷於錯誤,交付齊少│ │ │ │
│12│ │ │ │安左列金額之款項。│ │ │ │
│︶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3│101年9月│臺南市中│詹彥玲齊少安意圖為自己不│否 │否 │齊少安犯詐欺取│




│︵│中旬某日│西區忠義│ │法之所有,於左列時│ │ │財罪,處拘役拾│
│起│16時許 │路2段137│ │間、地點,向詹彥玲│ │ │日,如易科罰金│
│訴│ │號開賣冰│ │佯稱:因車禍要修理│ │ │,以新臺幣壹仟│
│書│ │店 │ │機車並受傷,需要借│ │ │元折算壹日。 │
│附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┤款,隔日還款云云,│ │ │ │
│表│ │ │1,000元 │詹彥玲誤信為真,因│ │ │ │
│編│ │ │ │而陷於錯誤,交付齊│ │ 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少安左列金額之款項│ │ │ │
│13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
│︶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4│101年9月│臺南市東│王惠平齊少安意圖為自己不│否 │否 │齊少安犯詐欺取│
│︵│28日10時│區東寧路│ │法之所有,於左列時│ │ │財罪,處拘役拾│
│起│30分許 │20號得意│ │間、地點,向王惠平│ │ │日,如易科罰金│
│訴│ │屋餐飲店│ │佯稱:在崑山科技大│ │ │,以新臺幣壹仟│
│書│ │ │ │學前發生車禍,需要│ │ │元折算壹日。 │
│附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┤借款賠償對方,晚上│ │ │ │
│表│ │ │1,600元 │還款云云,並留下行│ │ │ │
│編│ │ │ │動電話號碼字條,王│ │ 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惠平誤信為真,因而│ │ │ │
│14│ │ │ │陷於錯誤,交付齊少│ │ │ │
│︶│ │ │ │安左列金額之款項。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5│101年9月│臺南市永│洪國倫齊少安意圖為自己不│否 │是 │齊少安犯詐欺取│
│︵│30日22時│康區中華│ │法之所有,於左列時│ │ │財罪,處拘役伍│
│起│許 │路228號 │ │間、地點,向洪國倫│ │ │日,如易科罰金│
│訴│ │三不五時│ │佯稱:去同學家烤肉│ │ │,以新臺幣壹仟│
│書│ │飲料店 │ │,忘記帶鑰匙,要請│ │ │元折算壹日。 │
│附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┤鎖匠開門,需要借款│ │ │ │
│表│ │ │500元 │,隔日還款云云,洪│ │ │ │
│編│ │ │ │國倫誤信為真,因而│ │ 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陷於錯誤,交付齊少│ │ │ │
│15│ │ │ │安左列金額之款項。│ │ │ │
│︶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6│101年10 │臺南市安│杜忠銘齊少安意圖為自己不│否 │是 │齊少安犯詐欺取│
│︵│月上旬某│南區安中│ │法之所有,於左列時│ │ │財罪,處拘役伍│
│起│日10時許│路1段807│ │間、地點,向杜忠銘│ │ │日,如易科罰金│
│訴│ │號洋玩藝│ │佯稱:發生車禍,需│ │ │,以新臺幣壹仟│




│書│ │西式料理│ │要借款,隔日還款云│ │ │元折算壹日。 │
│附│ │店 ├────┤云,杜忠銘誤信為真│ │ │ │
│表│ │ │500元 │,因而陷於錯誤,交│ │ │ │
│編│ │ │ │付齊少安左列金額之│ │ 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款項。 │ │ │ │
│16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︶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7│101年10 │臺南市中│陳嘉紋齊少安意圖為自己不│否 │是 │齊少安犯詐欺取│
│︵│月1日15 │西區府中│ │法之所有,於左列時│ │ │財罪,處拘役伍│
│起│時許 │街107號 │ │間、地點,向陳嘉紋│ │ │日,如易科罰金│
│訴│ │雲嘉南咖│ │佯稱:住在附近,忘│ │ │,以新臺幣壹仟│
│書│ │啡店 │ │記帶鑰匙,要請鎖匠│ │ │元折算壹日。 │
│附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┤開門,需要借款,開│ │ │ │
│表│ │ │500元 │門後會還款云云,陳│ │ │ │
│編│ │ │ │嘉紋誤信為真,因而│ │ 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陷於錯誤,交付齊少│ │ │ │
│17│ │ │ │安左列金額之款項。│ │ │ │
│︶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8│101年10 │臺南市中│吳啟銘齊少安意圖為自己不│否 │否 │齊少安犯詐欺取│
│︵│月上旬某│西區大同│ │法之所有,於左列時│ │ │財罪,處拘役伍│
│起│日16時許│路1段228│ │間、地點,向吳啟銘│ │ │日,如易科罰金│
│訴│ │號無雙電│ │佯稱:住在附近,住│ │ │,以新臺幣壹仟│
│書│ │玩店 │ │處門遭反鎖,要請鎖│ │ │元折算壹日。 │
│附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┤匠開門,需要借款,│ │ │ │
│表│ │ │500元 │開門後會還款云云,│ │ │ │
│編│ │ │ │吳啟銘誤信為真,因│ │ 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而陷於錯誤,交付齊│ │ │ │
│18│ │ │ │少安左列金額之款項│ │ │ │
│︶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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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9│101年10 │臺南市北│郭文祥齊少安意圖為自己不│否 │是 │齊少安犯詐欺取│
│︵│月10日18│區前鋒路│ │法之所有,於左列時│ │ │財罪,處拘役伍│
│起│時許 │301號振 │ │間、地點,向郭文祥│ │ │日,如易科罰金│
│訴│ │華廣告社│ │佯稱:住在旁邊巷子│ │ │,以新臺幣壹仟│
│書│ │ │ │,住處門遭反鎖,要│ │ │元折算壹日。 │
│附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┤請鎖匠開門,需要借│ │ │ │
│表│ │ │500元 │款,開門後會還款云│ │ │ │




│編│ │ │ │云,郭文祥誤信為真│ │ 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,因而陷於錯誤,交│ │ │ │
│19│ │ │ │付齊少安左列金額之│ │ │ │
│︶│ │ │ │款項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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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0│101年10 │臺南市東│鄭啟宏齊少安意圖為自己不│否 │是 │齊少安犯詐欺取│
│︵│月25日10│區富農街│ │法之所有,於左列時│ │ │財罪,處拘役伍│
│起│時許 │2段13號 │ │間、地點,向鄭啟宏│ │ │日,如易科罰金│
│訴│ │美式炸雞│ │佯稱:為了修理機車│ │ │,以新臺幣壹仟│
│書│ │店 │ │輪胎,需要借款,晚│ │ │元折算壹日。 │
│附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┤上還款云云,鄭啟宏│ │ │ │
│表│ │ │800元 │誤信為真,因而陷於│ │ │ │
│編│ │ │ │錯誤,交付齊少安左│ │ 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列金額之款項。 │ │ │ │
│20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︶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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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1│101年10 │臺南市東│邱允吉 │齊少安意圖為自己不│否 │是 │齊少安犯詐欺取│
│︵│月25日10│區裕農路│ │法之所有,於左列時│ │ │財罪,處拘役伍│
│起│時許 │668巷113│ │間、地點,向邱允吉│ │ │日,如易科罰金│
│訴│ │號吉家餃│ │佯稱:修理機車輪胎│ │ │,以新臺幣壹仟│
│書│ │子館 │ │,需要借款,晚上關│ │ │元折算壹日。 │
│附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┤門前還款云云,並留│ │ │ │
│表│ │ │800元 │下「陳」及行動電話│ │ │ │
│編│ │ │ │號碼字條,邱允吉誤│ │ 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信為真,因而陷於錯│ │ │ │
│21│ │ │ │誤,交付齊少安左列│ │ │ │
│︶│ │ │ │金額之款項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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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2│101年10 │臺南市中│陳冠維齊少安意圖為自己不│否 │否 │齊少安犯詐欺取│
│︵│月下旬某│西區中山│ │法之所有,於左列時│ │ │財罪,處拘役拾│
│起│日1時許 │路83號FR│ │間、地點,向陳冠維│ │ │日,如易科罰金│
│訴│ │EEWAY義 │ │佯稱:住在附近,忘│ │ │,以新臺幣壹仟│
│書│ │式料理餐│ │記帶鑰匙,要請鎖匠│ │ │元折算壹日。 │
│附│ │飲店 ├────┤開門,需要借款,開│ │ │ │
│表│ │ │1,000元 │門後會還款云云,陳│ │ │ │
│編│ │ │ │冠維誤信為真,因而│ │ 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陷於錯誤,交付齊少│ │ │ │




│22│ │ │ │安左列金額之款項。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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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3│101年11 │臺南市中│許峻睿齊少安意圖為自己不│是 │否 │齊少安犯詐欺取│
│︵│月1日12 │西區城隍│ │法之所有,於左列時│ │ │財罪,處拘役拾│
│起│時許 │街8號明 │ │間、地點,向許峻睿│ │ │日,如易科罰金│
│訴│ │睿餐飲店│ │佯稱:為了修理機車│ │ │,以新臺幣壹仟│
│書│ │ │ │輪胎,需要借款,晚│ │ │元折算壹日。 │
│附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┤上會還款云云,許峻│ │ │ │
│表│ │ │1,000元 │睿誤信為真,因而陷│ │ │ │
│編│ │ │ │於錯誤,交付齊少安│ │ 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左列金額之款項。 │ │ │ │
│23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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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詐騙金額合計│17,6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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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