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29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琦敦
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1年度偵字
第5498號、5803號)及移送併辦(102年度偵字第8602號),被
告自白犯罪,改以簡易判決處刑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王琦敦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補述王琦敦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時之 自白及①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犯罪事實㈠部分編號5 之證據名稱第十至十五行及犯罪事實㈡部分編號7之證據名 稱第十至十五行,更正為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(現更 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)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『3020 7』號起訴書」。②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犯罪事實㈡ 部分編號4之證據名稱第一至二行更正為「博『仲』法律事 務所鑑定報告書1紙外,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 意旨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王琦敦所為,係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。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 度行為,為其意圖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又被 告與真實年籍不詳自稱「李俊」之大陸地區成年男子二人間 就前揭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,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,應 論以共同正犯。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,本質上原具 有反覆、延續實行之特徵,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,定為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,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,在密切接 近之一定時、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,倘依社會通念,於客 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、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,於刑法評價 上,即應僅成立一罪,學理上所稱「集合犯」之職業性、營 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,例如經營、從 事業務、收集、販賣、製造、散布等行為概念者(最高法院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○七九號判決、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 三九三七號判決、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八六號判決意旨 參照)。被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一○一年十二月 十七日十六時許為警查獲時止,販賣如附表所載仿冒商標商 品之營利性行為,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, 未曾間斷,是以,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,即具有反
覆、延續實行之特徵,從而,在行為概念上,縱有多次販賣 之舉措,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。被告以一反覆、 延續性之販賣行為,同時侵害商標權人芬蘭商諾基亞公司、 瑞典商新力易利信通訊公司、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、美 商蘋果公司、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、新力電腦娛樂股 份有限公司、美商3DSC有限責任公司、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 司、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、摩托羅拉商標控股有限責 任公司之法益,為想像競合犯,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, 從一重處斷。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,權利人須經 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,始使該 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。被告為貪圖小利,陳列、販賣 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,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 成侵害非小,有礙公平交易秩序,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 保護之國際聲譽,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,態度尚稱良好,及 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犯罪所生之損害、家庭經濟狀 況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末查,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 三十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,均為被告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 之罪所販賣之物,不論是否屬於被告所有,應依同法第九十 八條規定諭知沒收。
三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(一0二年度偵字 第八六0二號)之事實與起訴之事實有集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之關係,為起訴效力所及,本院自應併予審理,附此敘明。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、第三項、第四百五十 條第一項、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,商標法第九十七條、第 九十八條,刑法第十一條前段、第二十八條、第五十五條前 段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,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 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鍾邦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方柔尹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
商標法第97條
(罰則)
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,或意圖販賣而持有、陳列、輸出或輸入者,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
5 萬元以下罰金;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,亦同。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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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仿冒物品名稱 │數量│受侵害之商標權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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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NOKIA商標電池 │ 1個│芬蘭商諾基亞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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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SONY ERICSSON │ 2個│瑞典商新力易利信通訊公司│
│ │商標電池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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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拉拉熊隨身碟 │ 8個│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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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4 │拉拉熊手機殼 │ 1個│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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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5 │iPhone手機 │5支 │美商蘋果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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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6 │HTC手機 │1支 │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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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7 │HTC電池 │ 1個│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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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8 │PSP遊戲機 │ 2台│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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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9 │SD記憶卡 │20張│美商3D SC有限責任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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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0 │SONY攝影機 │ 2台│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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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1 │SONY手機 │1支 │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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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2 │SONY充電器 │ 1個│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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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3 │SONY連接線 │ 1個│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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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4 │SONY耳機 │ 1個│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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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5 │NOKIA手機 │4支 │芬蘭商諾基亞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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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6 │NOKIA電池 │30個│芬蘭商諾基亞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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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7 │NOKIA充電器 │ 8個│芬蘭商諾基亞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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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8 │NOKIA耳機 │ 9個│芬蘭商諾基亞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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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9 │NOKIA連接線 │ 6個│芬蘭商諾基亞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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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0 │SAMSUNG手機 │2支 │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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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1 │SAMSUNG背殼 │ 1個│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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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2 │SAMSUNG充電器 │ 1個│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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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3 │SAMSUNG連接線 │ 1個│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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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4 │motorola手機 │ 4支│摩托羅拉商標控股有限責任│
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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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5 │motorola電池 │ 2個│摩托羅拉商標控股有限責任│
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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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6 │motorola耳機 │ 3個│摩托羅拉商標控股有限責任│
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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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7 │motorola充電器│ 3個│摩托羅拉商標控股有限責任│
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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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8 │motorola連接線│ 2個│摩托羅拉商標控股有限責任│
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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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9 │Sony Ericsson │23支│瑞典商新力易利信通訊公司│
│ │手機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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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0 │Sony Ericsson │20個│瑞典商新力易利信通訊公司│
│ │電池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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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1 │Sony Ericsson │17個│瑞典商新力易利信通訊公司│
│ │耳機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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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2 │Sony Ericsson │17個│瑞典商新力易利信通訊公司│
│ │充電器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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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3 │Sony Ericsson │19個│瑞典商新力易利信通訊公司│
│ │連接線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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