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緝字第6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連富雄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01年度
偵字第9227號),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。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被告連富雄業於民國102年8月8日死亡,此有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、戶籍謄本、電子閘門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件附卷可稽。依照上開說明,爰不 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本件同案被告王明義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 刑2月確定;同案被告張美珍另由本院審理中,附此敘明。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
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
法 官 鄭燕璘
法 官 梁淑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梅君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