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易緝字,102年度,62號
TNDM,102,易緝,62,2013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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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易緝字第62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羅壽年
選任辯護人 黃慕容律師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8年度偵字第5700、
6401、8982、9030號),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本院裁
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判決如下:
主 文
羅壽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累犯,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。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。
事 實
一、羅壽年曾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竊盜案件,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以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,於 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,仍不知悔改,與附 表所示之人,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,於 附表所示時間、地點,結夥三人以上,以徒手搬運,並以貨 車裝載之方式,分別竊取如附表竊得財物欄所示之豬隻、雞 蛋或羊隻得手後,再將得手之物變賣予游紹富(已判決)或 姓名、年籍不詳,綽號「少年仔」、「歐巴桑」之成年人, 所得款項再由陳慧娥(另案判決)分配與共同實施當次竊盜 犯行之人朋分花用。嗣九十八年四月九日上午四時五十分許 ,羅壽年如附表編號八所示竊盜犯行得手後,由向俊華(已 判決)駕駛車牌號碼00-○○○○號自小客車搭載陳慧娥黃淵欽(已判決)、羅壽年在前,掩護由林湧本(已判決 )所駕駛,搭載向銀華(已判決)及載運竊得之豬隻九十八 隻之車牌號碼0○-○○○○號自小貨車,行經嘉義縣六腳 鄉○○村○○○○號前時,為警員當場查獲林湧本向銀華 二人,並扣得豬隻九十八隻。而向俊華見狀,旋即駕駛上開 自小客車搭載陳慧娥黃淵欽羅壽年加速逃逸,經警通報 線上警網後,於同日上午六時許,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新營 收費站附近查獲向俊華陳慧娥,後再循線查獲黃淵欽、羅 壽年等人。
二、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。
理 由
一、本件係經被告羅壽年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表示認罪,而經本院 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,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 條之二、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,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 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,合先敘明。
二、上揭事實,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,核與同案被告



陳慧娥游紹富黃淵欽林湧本向銀華向俊華及如附 表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於警詢、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情節 相符,此外,並有扣案之豬隻九十八隻及臺南縣警察局(已 改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)搜索、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 表、贓物認領保管單、現場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,堪認被告 前開任意性之自白,確與事實相符。綜上,本案事證明確, 被告上開竊盜犯行洵堪認定,自應依法論科。
三、論罪科刑:
(一)查被告行為後,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之規定業於 一○○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,於同年月二十八日生效。 關於該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,修正後該項 之法定刑業由原定之「六月以上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」,修 正為「六月以上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」,已增加罰金刑為法定刑,涉及科刑規範之變更 ,自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必要;而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揭示 之「從舊從輕」原則比較該條修正前、後規定之適用結果, 因修正前該條規定之法定刑並無併科罰金,修正後之刑法第 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顯未較有利於被告,自應適用被告 行為時法即修正前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論 罪科刑。
(二)核被告如附表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。被告與附表所示之行為人就附表 所示之竊盜犯行,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,均為共同正犯 。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犯意各別、行為互異,應予分論 併罰。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,有卷附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參,其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,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 ,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,加重其刑。爰審酌被告 有竊盜前科,仍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,貪圖不勞而獲, 恣意侵犯他人財產權,行為殊不足取;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 、所生危害、所竊財物價值、智識程度、家庭狀況,暨被告 通緝到案後坦承全部犯行,且未再犯案,堪認其已知悔悟等 一切情狀,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定其應執行刑,以 資懲儆。扣案之棉質手套、行動電話、T字板手及鐵線等物 ,尚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或共同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, 故不予宣告沒收,附此敘明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、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二十八條、第四十七條第一項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,判決如主文。




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淑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黃雅雲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(加重竊盜罪)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處六月以上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:
一、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、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。
二、毀越門扇、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。三、攜帶兇器而犯之者。
四、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。
五、乘火災、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。
六、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附表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行為人 │犯罪時間│竊得財物│被害人│罪名及宣告刑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犯罪地點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向銀華 │97年4月 │豬隻(幼│魏麗敏羅壽年犯結夥三人以上│
│ │向俊華 │28日某時│豬)202 │ │竊盜罪,累犯,處有期│
│ │羅壽年 ├────┤隻(價值│ │徒刑玖月。 │
│ │王太發 │臺南市東│約新臺幣│ │ │
│ │陳慧娥 │山區大客│【下同】│ │ │
│ │ │段大庄小│44 萬2千│ │ │
│ │ │段142號 │元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東豐畜牧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養豬場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向銀華 │98年3月5│豬隻(成│蔡政雄羅壽年犯結夥三人以上│
│ │向俊華 │日某時 │豬)27隻│ │竊盜罪,累犯,處有期│




│ │羅壽年 ├────┤(價值約│ │徒刑玖月。 │
│ │陳慧娥 │臺南市西│30萬元)│ │ │
│ │綽號「瑞仔│港區八份│ │ │ │
│ │」之不詳成│段657號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年男子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向銀華 │98年3月 │豬隻(幼│官承甫│羅壽年犯結夥三人以上│
│ │向俊華 │13日某時│豬)159 │賴旭遠│竊盜罪,累犯,處有期│
│ │黃淵欽 ├────┤隻(價值│ │徒刑捌月。 │
│ │羅壽年 │高雄市路│約21萬元│ │ │
│ │陳慧娥 │竹區立大│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路11號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向銀華 │98年3月 │羊隻(成│陳正利羅壽年犯結夥三人以上│
│ │向俊華 │20日某時│羊)32隻│ │竊盜罪,累犯,處有期│
│ │羅壽年 ├────┤(價值約│ │徒刑捌月。 │
│ │陳慧娥彰化縣芳│15萬元)│ │ │
│ │綽號「瑞仔│苑鄉興仁│ │ │ │
│ │」之不詳成│村東平路│ │ │ │
│ │年男子 │182-1號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旁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向銀華 │98年3月 │豬隻(中│蔡要 │羅壽年犯結夥三人以上│
│ │向俊華 │25日某時│豬)37隻│ │竊盜罪,累犯,處有期│
│ │黃淵欽 ├────┤(價值約│ │徒刑捌月。 │
│ │羅壽年雲林縣四│18萬元)│ │ │
│ │陳慧娥 │湖鄉內湖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村內湖段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201-10號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向銀華 │98年4月2│雞蛋50箱│方寶欽│羅壽年犯結夥三人以上│
│ │向俊華 │日某時 │(價值約│ │竊盜罪,累犯,處有期│
│ │黃淵欽 ├────┤4萬元) │ │徒刑柒月。 │
│ │羅壽年嘉義縣朴│ │ │ │
│ │陳慧娥 │子市崁前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里43-7號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向銀華 │98年4月2│雞蛋31箱│張東成羅壽年犯結夥三人以上│
│ │向俊華 │日某時 │(價值約│ │竊盜罪,累犯,處有期│
│ │黃淵欽 ├────┤2萬元) │ │徒刑柒月。 │




│ │羅壽年嘉義縣朴│ │ │ │
│ │陳慧娥 │子市崁前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里小段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460地號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8 │向銀華 │98年4月8│豬隻(幼 │林克育│羅壽年犯結夥三人以上│
│ │向俊華 │日23時許│豬)98隻 │ │竊盜罪,累犯,處有期│
│ │黃淵欽 ├────┤(價值約│ │徒刑捌月。 │
│ │羅壽年 │臺南市新│19萬6千 │ │ │
│ │林湧本 │營區土庫│元) │ │ │
│ │陳慧娥 │里卯舍1-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80號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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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