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侵附民字,102年度,8號
TNDM,102,侵附民,8,2013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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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
原   告 3600-101168 年籍詳卷
兼 前一 人
法定代理人 3600-101168A 年籍詳卷
被   告 郭明順
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
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聲明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(如附件) 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
一、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,因被告於 102年9月29日死亡,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,自應依 首揭規定,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 駁回而失所依附,應併予駁回。
二、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
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
法 官 卓穎毓
法 官 鄭銘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書記官 謝怡貞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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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