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侵附民字,102年度,12號
TNDM,102,侵附民,12,2013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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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
附民原告  0000-0000000
附民原告  A女之父 年籍詳卷
附民原告  A女之母 年籍詳卷
前列A女之父、A女之母共同
選任辯護人 王燕玲律師
被  告  李宗欽
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
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如附件。
二、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被訴損害賠償案件,業經本院判 決諭知無罪在案,自應依首揭規定,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,應併予駁回。三、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
法 官 高俊珊
法 官 洪士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
書記官 黃鋕偉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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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