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交簡字第243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亞咾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(102
年度調偵字第151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林亞咾犯過失傷害罪,處拘役伍拾玖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本院審酌本件車禍被告林亞咾與告訴人劉祉岑就本件車禍之 過失程度,而告訴人因本件車禍所受傷勢並非輕微,且本件 車禍發生迄今已近10個月,被告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, 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,兼衡以被告業已高齡78歲,及其智識 程度、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,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、第62 條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,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 應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
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應附繕本)。
書記官 徐晨芳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,致重傷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