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行執字第43號
債 權 人 陸軍專科學校
代 表 人 童光復
代 理 人 馬如欣
債 務 人 莊竣程
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,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本院102年
度行執字第43號裁定原本及正本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本院一百零二年度行執字第四十三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「蘆竹鄉國際路」部分,應更正為「桃園市國際路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項規定,依行政訴訟法 第307條之1規定,於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之裁判準用之。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俞定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