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48號
原 告 林秀珠 住臺北市南港區成福路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,提起行
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2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范智達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吳建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