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費者保護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行政),簡字,102年度,324號
TPDA,102,簡,324,2013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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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簡字第324號
原   告 國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張高鐶
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
上列原告因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事件,對臺北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
,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及所附原處分內容,屬行政訴訟法第98
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2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
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即以裁定
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7   日
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梁華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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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