都市計畫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行政),簡字,102年度,314號
TPDA,102,簡,314,20131007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2年度簡字第314號
原   告 王慰慈即紅館咖啡店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都市計畫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
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0
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茲依同法第236條準
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7   日
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 法 官 魏式瑜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