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14號
原 告 王慰慈即紅館咖啡店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都市計畫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
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0
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茲依同法第236條準
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