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80號
原 告 國防部參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第六○六群
代 表 人 劉超文
訴訟代理人 陳致蓁
上列原告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,對被告廖年彬提
起行政訴訟。惟按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行政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
補正:…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。」、「自然人、法人、
中央及地方機關、非法人之團體,有當事人能力。」,行政訴訟
法第107 條第1項第3款、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,此所謂中央及地
方機關係指「代表國家、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
,從事公共事務,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」(行政程序法第2
條第2 項參照),又在此所指之「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」者,係
指具有單獨之組織法規、獨立之預算及印信。本件原告國防部參
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第六○六群,是否符合上開具有「單獨法
定地位之組織」之要件,尚有未明,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
10日內提出編制(組)裝備表及其具有獨立預算、印信等證明,
並備具繕本或影本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吳建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