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裁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行政),交字,102年度,214號
TPDA,102,交,214,201310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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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2年度交字第21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銘華貨運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高明華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
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214號行政
訴訟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
項第2款規定,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2  日
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 法 官 魏式瑜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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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銘華貨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