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金字,95年度,18號
TPDV,95,金,18,201310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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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5年度金字第18號
原  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
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
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
被   告 蘇名宇 
被   告 曾學煌 
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
複 代理人 林欣宜 
被   告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
      司)
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 
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
      陳姵君律師
      黃慧婷律師
複 代理人 劉湘宜律師
      林桂聖律師
被   告 劉鐵山 
訴訟代理人 王怡婷律師
      林凱倫律師
      池泰毅律師
被   告 洪文江  住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
訴訟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
被   告 萬蕙茹 
訴訟代理人 曾怡敏律師
複 代理人 李之語律師
被   告 李訓鈞 
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
複 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
被   告 陳德榮  住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
被   告 潘婉玲 
訴訟代理人 劉承愚律師
      顏雅倫律師
複 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
      陳增懿律師
被   告 陳淑媛  住臺中市北區太平路19巷
      張壽彭 
被   告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梁國新
被   告 鍾自強 
      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管中閔
被   告 許欽洲 
      李偉賢 
      楊錦洲  住桃園縣中壢市永福路9
      蕭智芬 
上七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
      韓世祺律師
      文大中律師
被  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
      份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
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
複 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
被   告 林開永 
      余敏華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廖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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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