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金字第18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被 告 蘇名宇 被 告 曾學煌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複 代理人 林欣宜 被 告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)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陳姵君律師 黃慧婷律師複 代理人 劉湘宜律師 林桂聖律師被 告 劉鐵山 訴訟代理人 王怡婷律師 林凱倫律師 池泰毅律師被 告 洪文江 住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訴訟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被 告 萬蕙茹 訴訟代理人 曾怡敏律師複 代理人 李之語律師被 告 李訓鈞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複 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被 告 陳德榮 住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被 告 潘婉玲 訴訟代理人 劉承愚律師 顏雅倫律師複 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 陳增懿律師被 告 陳淑媛 住臺中市北區太平路19巷 張壽彭 被 告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國新被 告 鍾自強 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管中閔被 告 許欽洲 李偉賢 楊錦洲 住桃園縣中壢市永福路9 蕭智芬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韓世祺律師 文大中律師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)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複 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被 告 林開永 余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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