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2年度,1624號
TPDV,102,除,1624,2013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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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1624號
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左澤蒼
代 理 人 熊園隆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053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 年9 月21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楊茗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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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 年度除字第1624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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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│ 付 款 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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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黃明露│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行│101年11月30日 │6,900元 │GD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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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南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南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